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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是否属于彩礼

【离婚法律咨询】我所某律师代理的案件:热恋期间,身为公司老板的男友为了追求女方,出手阔绰,刚认识女方一个月不到就出手赠与甲壳虫轿车一辆,仅仅半年男方又结识新的女友,双方因此分手,男友向前女友起诉索回所赠车辆,认为双方既然不再一起了,就应当归还贵重礼物?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是否就是彩礼?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是否应当返还赠与物。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首先,彩礼的不是出于一般的礼尚往来,也不通于一般的男女在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彩礼价值较高,而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所以这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的,赠与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婚约不是婚姻,它可以随时被单方解除而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所以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彩礼是受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而恋爱期间的赠与赠与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博得对方的好感。律师

其次沈洁律师认为彩礼有不少是由父母长辈出钱出物给男女双方作为彩礼或添置结婚用品,有的还通过媒人或第三人转交,甚至会举行一定的仪式,男女热恋期间的赠与一般不举行仪式。

再次,彩礼价值较高,比如房屋、汽车、贵重首饰、耐用生活用品如家电、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名贵珠宝、古董收藏等等。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品的价值较小,一般为易消耗的生活用品,比如普通首饰,衣物衣、价值不高的普通礼品。律师

最后,在婚姻不能缔结时,赠与人都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其彩礼。而恋爱期间的赠与的礼物,受赠人无需返还。

该女士的男友虽然向女友赠与了价值比较昂贵的汽车,但并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我们认为物品的价值高低还要和赠与人的经济能力相联系,该案件中男友非常富裕,名下财产无数,在认识本案女当事人仅仅1个月就出手赠与车辆,这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同,所以本案件中的赠与物应当不属于彩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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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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