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经亲友介绍认识了未婚青年刘男,双方见面后开始谈恋爱,半年后双方及各方父母和部分亲友在某海鲜酒楼见面吃饭。吃饭期间男方父母给予赵女3000元红包,赵女该称男方父母为妈妈、爸爸。这顿饭局用去2000元,饭后男友带其去老凤祥银楼购置金项链和金手链各一条,一对对戒,及裸钻一枚,除了裸钻需要镶嵌,无法当日取走之外,其他均由女方带走,男方持有对戒中的男戒。晚上双方在男方家中吃饭,刘男通过网银将父母给自己的结婚费用中的一部分转账给女方,共计5万元。律师
三日后男方致电给女方家中,称到外地出差,电话系女方母亲所接听,女方已经上班并不知情。后赵女下班后到刘男单位找男友逛街,遇男友和其他女性异常亲密,赵女得知男友谎称出差,便提出分手。刘男要求赵女返还5万元彩礼、金银首饰等物品。女方认为赵男有过错在先,不同意归还贵重物品及金钱,并且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应当归还。律师
刘男和家属到赵女单位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在赵女单位领导的主持下,赵女写了一份收礼清单给刘男,包括了5万元彩礼、七件金银首饰、一个半年前刘男赠送的LV皮包,并且注明“同意归还1万元及对戒中的男戒。”刘男不同意,没有在清单上签字,收下了赵女的清单。
数日后,赵女接到了刘男律师的律师函,要求赵女在一周内归还5万元彩礼,裸钻(亦可归还折价款3万元)、对戒,至于金项链、手链和LV皮包可以归女方所有。赵女向沈洁律师咨询,如果不同意归还,男方的诉请能否为法律所支持,自己和男方同居多日的“损失”又该如何赔偿或者补偿?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由于彩礼的特殊性,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订立,如果婚姻无法缔结,应当予以归还,本案件中的金钱是为了结婚给付女方,钻戒等也是为了结婚购置,故而赵女应当归还。但LV包是双方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和结婚并无关系,根据赠与的法律特征,赵女无需归还。至于赵女的同居“损失”,实际上无法用金钱衡量,也不是法律上可以计算的损失,要求赔偿于法无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