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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礼纠纷是按婚约财产纠纷还是不当得利

我们遇到一起案件,男女双方在网上相识,网下相恋,后男方父母取出10万元交付女方,给付方式为交付银行卡和密码,后为女方取走。双方恋爱不成分手,女方不肯归还10万元钱款,男方认为这是聘礼,不结婚应当予以返还,女方认为这是赠与。该案件可以证明双方是快要结婚的恋人的证据较少,甚至证明双方是男女朋友的证据也较少,基于此,沈洁律师建议以不当得利起诉,果然开庭后女方否认双方的恋爱关系,但她也不得不为无端取得的10万元承担返还的责任。律师

在一般情况下,沈洁律师认为婚前为结婚支付的聘礼或者彩礼,按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予以返还。由于男女婚恋是受婚姻法调整的,并不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故而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较为妥当。

现实中还有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明明白白的谈婚论嫁,但已经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双方发生大额的赠与,比如车辆,房产,巨款的来往,应当说也是为了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双方恋爱不成分手的时候,所附的条件不成立,就应当返还财产。律师

如果双方婚前同居,对财产的获得都有贡献的,一般按照同居器具财产纠纷起诉为宜,比如双方共同购房,均有出资,但女方少些男方多些出资,那么这种纠纷属于同居财产纠纷,按一般共有方式处理,参照对财产获得的贡献进行分割。

婚恋中小额的钱财礼品赠与,这类赠与的目的是双方继续交往,并不以结婚为目的,不是为了双方将来结婚或者共同生活为目的,价值也不大,比如购置的手袋、皮包等还具有很大的损耗性,这类物品不能要求返还。当然如果物品特别贵重的,是为了结婚给付的,往往表现为双方订婚或者举行某种仪式后,给付的贵重礼品,双方分手后,受赠方没有理由继续占有,一般返还为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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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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