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傅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张男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个半月后举行定亲仪式。婚约后张男第一次上门到傅女家,拿去中华香烟1条、白酒2瓶、鲜猪腿1只、水果和营养品等计1,200多元,还有定亲喜糖6箱计1,000元。律师
为婚约张男方父母给傅女8,800元叫钿,傅女方父母给张男叫钿6,800元,双方相差2,000元。婚约期间,张男为傅女购买衣服3件计1,200元。傅女还要张男买金器,张男为傅女购买了金手镯一只计14,400元,以上合计张男花去19,800元。
订婚后两个多月傅女解除婚约。正因为张男家是农民,家庭经济条件差,收入较低,为傅女婚约花去25,000多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傅女返还张男给付的彩礼等钱物19,800元。张男索要彩礼,持老凤祥银楼签购单一份。律师
傅女认为定亲时间对的,定亲当天6盒糖有的,张男没有给其叫钿8,800元,反而是其母亲给了张男叫钿6,800元。订立婚约后张男没有带东西到傅女家,后来出去玩,是张男去买的金手镯,但其没有拿。衣服买过,但没有这么多钱,也互相消费的,故不同意张男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律师
经人介绍不久双方即“定亲”,双方互有交往。后双方产生矛盾,现张男要求傅女返还所收财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男称因婚约傅女收受其“叫钿”、金手镯等钱物,因傅女否认,而张男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事实,故难以采信。张男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