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蔡女、蔡父、蔡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蔡父、蔡母系夫妻关系,蔡女系被告蔡父、蔡母之女。张男与蔡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通过介绍人黄某交付三人彩礼六万元,五个月后又向蔡女一家三口给付彩礼四万元。三人为筹备婚礼购买老凤祥钻戒一枚20,367元、购买老凤祥对戒3,670.20元、购买老凤祥项链3,652.60元、租赁婚纱1,098元、支付酒席定金500元。三人于筹备婚礼期间另购买床上用品四件套8套、八件套1套、枕芯7个、被褥及被面若干、白酒3箱、衣物、生活用品等。律师
张男与蔡女原计划于次月中旬前往领取结婚证,两人去意愿进行婚庆体检,经查蔡女患宫颈炎。张男遂提出结束恋爱关系,并要求三人返还其收受的彩礼,三人拒绝返还。
三人认为原本双方准备结婚,之前已经将请帖散发给亲朋好友,彩礼用于预订酒席、租用场地、租赁婚纱,并购买了首饰、嫁妆、喜糖、白酒等,包括体检、治疗费用在内共计花费66,255.23元,因张男已与蔡女结束恋爱关系,故上述费用应由张男承担。律师
张男认为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三人理应返还其收受的彩礼。张男仅对购买钻戒及对戒的费用予以认可,其余女方购买的生活用品、项链、吊坠及白酒所有权归女方,婚宴及婚纱费用单据仅为押金收据,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就医费用是蔡女自身患病所致,亦非张男造成的损失。
恋爱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现三人收到了张男给付的10万元彩礼,且张男与蔡女未登记结婚,故三人理应返还彩礼。张男对钻戒及对戒金额无异议,并提出若被告返还首饰,其同意在10万元中扣除相关费用,三人应将钻戒、对戒返还张男,并在10万元中扣除相应费用计24,037.20元。关于预定酒席、租用婚纱、购买白酒及嫁妆等婚礼相关费用,根据三人提供的相关票据,其中有些费用不能退还,确系女方的损失。律师
因上述费用发生于张男提出终结恋爱关系前,张男因蔡女身患疾病而提出终结恋爱关系事出突然,张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蔡女早已明知身患疾病而刻意隐瞒,且该疾病非《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酌情在10万元彩礼中酌情扣除2万元,和首饰一并共计扣除44,037.20元。律师
关于蔡女的就医费用,该费用系为治疗其自身疾病而发生,要求张男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故而判决蔡女、蔡父、蔡母返还张男55,962.80元及返还张男老凤祥钻戒一枚及老凤祥对戒一对。(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8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