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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购房退还首饰和现金,解除婚约

婚约财产纠纷一案,T、U系夫妻关系,S系被告T(继父)、U的女儿。R与被告S通过媒人V(因交通事故已死亡)、W(两媒人系母女关系)介绍相识恋爱,两人订婚。根据本地风俗习惯,R及其父母将铂Pt900钻石耳插(购置价2,410元)、铂Pt950项链(购置价3,112.60元)、铂Pt950挂件(购置价925.90元)、铂Pt950手链(购置价4,399.10元)、铂Pt950钻戒(钻石购置价8,430元、戒托购置价1,458.50元)、千足金枱戒(14.34克,购置价1,400港元)、9999纯金黄金手链(8.45克,购置价1,009港元)、皮箱(购置价450元)、现金88,800元等订婚彩礼交付三被告,U、T退还R现金30,000元。律师

又根据本地风俗习惯,U、T给了R压岁钱5,000元,R父母给了S压岁钱8,000元。R与被告S恋爱期间未同居,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的主要原因系三人要求R购置房屋,R自觉财力有限,遂终止与S的恋爱关系。R要求三人退还彩礼,遭拒。

R诉称春节前后经媒人介绍,R与被告S相识恋爱订婚。R通过媒人V、W将现金61,800元,铂金耳环、铂金项链、铂金挂件、铂金手链、铂金钻戒、皮箱、苹果4手机、数码相机、黄金手链、黄金戒指等彩礼交给三被告。后经过一段时间交往,R发现其与被告S性格不合,又因被告S之母U以婚约为要挟,不断索要钱物而致R与被告S终止恋爱关系。律师

R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遭拒。故R诉至,要求判令如下:1、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铂金耳环、铂金项链(含铂金挂件1个)、铂金手链、铂金钻戒、黄金手链、黄金戒指、皮箱、苹果4手机、数码相机、现金6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R表示苹果4手机、数码照相机、压岁钱8,000元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R另行主张。律师

本案中,R将现金、金器等彩礼交付三被告的事实,有证人V、W的证言为证,予以确认。现R与被告S因故终止恋爱关系,被告S理应返还R赠与的订婚彩礼。三人辩称,R与S未订婚,也未收到R的彩礼,依据不足,不予采信。R表示苹果4手机、数码照相机、压岁钱另行主张,故本案中对上述财物不作处理。根据R与被告S恋爱期间双方是否同居、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情况,对R要求被告S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R彩礼50,000元、Pt900钻石耳插(购置价2,410元)、铂Pt950项链(购置价3,112.60元)、铂Pt950挂件(购置价925.90元)、铂Pt950手链(购置价4,399.10元)、铂Pt950钻戒(钻石购置价8,430元、戒托购置价1,458.50元)。(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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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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