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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付彩礼,约定大额精神损失无效

宋先生小时候因父母没有看护好,导致他的脸面被热油烫伤,成年后因长相不好,在上海很难找到结婚对象。为了给儿子解决婚姻问题,父母委托一位邻居帮忙介绍。邻居的妻子是来自安徽农村的,但人很勤劳能干,对公婆态度也好,当男方支付了一笔可观的彩礼后,她基本断绝了和父母家的来往,一心一意照顾自己的家庭。

很快,收到委托的邻居让自己的妻子帮忙找找安徽老家有没有合适的对象,很快给宋先生介绍了一位来自安徽农村的姑娘,女孩姓郑。交往了一段时间后,郑小姐就搬到了宋先生家居住,和宋母住一间房,平时还帮忙做些家务,看到未来的儿媳很勤快,态度又好。宋母非常满意,提出让宋先生快些办理结婚。但此时的郑小姐年龄还不满二十周岁,不能办理结婚,他们就提出要么先订婚。

果然女方家提出要三十八万元的彩礼,为了能娶到心爱的妻子,宋先生和父母咬咬牙,将家中多年的存款取了一部分出来。将这笔彩礼汇给了女方的父亲。收到彩礼后,对方表示自己同意让女儿嫁给宋先生。很快郑小姐也在上海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私营公司中担任前台,由于长相可爱,又讨人喜欢,她很快获得了公司老总的器重,被提拔为老总的秘书。她还学会了开车,经常开着老板的车送老板去机场、火车站、客户公司等。

随着眼界的开阔,郑小姐对自己订婚的这段“婚姻”开始表示了不满,不久后因一件小事和宋母发生了争吵,她就搬走在外租房居住。很快郑小姐就年满二十周岁了,作为男方的宋先生提出要求办理结婚,但宋小姐却推三阻四,一直推脱。不久后甚至让父亲将三十八万元的彩礼从银行汇款给了宋母。律师

宋先生想到自己的父母为了能够让自己结婚,不惜提前取款,丧失了很多定期存折的利息,在郑小姐来上海后还对她好言照顾,给了她不少帮助。没想都现在郑小姐立稳脚跟后却将彩礼退了回来,还要和自己退婚。这让他非常不平衡,想到自己曾今要求郑小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上约定,郑小姐自愿嫁给宋先生,如若不然赔偿宋先生的损失,一,宋先生家提款的利息损失一万五千元。二,宋先生及父母的精神损失每人十万元。合计为三十一万五千元,如宋先生要求退婚的,女方可以不归还彩礼。

想着这份协议还可能为自己挽回一些损失,他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沈洁律师帮忙代理。但沈律师看了协议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必须坚持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到登记机关(在登记官面前)表示自愿结婚。双方签订了婚约,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婚约不具有一般合同(如买卖合同)意义上“预约”的性质和效力。双方婚前围绕结婚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婚姻确实是一种民事协议,但也是一份不同于普通合同的协议,如果婚姻破裂,双方离婚的,当事人也很难收回他们在婚姻上的付出。

和一般的合同不同,只要感情破裂,双方就可以办理离婚,和一般的违约有重大不同,而订婚只是为了结婚而设,和婚姻相比,更加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不能因双方已经订婚,男方交付了彩礼,就强制要求女方不许履行自己结婚的义务。订婚更加没有强制力,而且结婚之前也并不一定需要先订婚,虽然郑小姐的做法可能有些过分,但法律没有剥夺她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

虽然宋先生一家交付了大额的彩礼,期望女方能够和宋先生完成婚约,但现在女方在上海呆了将近一年,也认识了不少朋友,对自己是否要嫁给宋先生有了更为明确的想法,婚姻和买卖合同是不同的,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构成预约合同,但订婚并非是婚姻的预约合同。婚约本身就是本约,而且即便女方不同意结婚,男方也只能要回自己的彩礼,但对于取彩礼时候损失的银行利息,是不能要求女方赔付的,跟不能要求女方赔偿大额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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