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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脚媳妇上门,改口费是不是属于彩礼

甲乙双方于201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计划于2010年6月结婚,2010年4月甲的母亲丙以本票方式给付乙彩礼20万,并赠送乙铂金戒指一枚、铂金项链一条、钻石吊坠一个、翡翠手镯一只。2010年5月,甲乙订婚时,丙又按照上海松江地区的风俗另行支付丙改口费4万余元。甲乙于2010年6月分手,丙要求乙返还上述财物。律师

乙称,收到20万元的钱款,但是该笔款项用于甲乙及朋友香港出游,且改口费未曾收到、上述的珠宝戒指也未曾收到。

范霆晔律师认为,恋爱期间男方(或者其家人亲属)赠与女方的物品是否属于彩礼要从多个角度考虑。

首先,通俗意义上的“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范霆晔律师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而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并没有严格规定,仅仅对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三种限定,即“未结婚”、“结婚未共同生活”、“离婚后生活困难”。律师

因此,对于“彩礼”的具体标准,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实质表述,于是上海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解答中,明确表明“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指向最终缔结婚约,不得已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风俗性的赠与。上海高院还强调,必须严格判断彩礼的适用范围,否则只能视为一般的赠与行为。律师

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彩礼必须同时符合“明显风俗(指的是此地区或者区域约定俗成的,具有广泛认知的)”、“不得已而给付(按照该风俗所必需的给付)”,“男方支付女方用于缔结婚约”的三大显著特征。本案中,丙赠予乙的20万元并非具有上述特征,即使如丙所表述的20万元指向缔结婚约,但仍然不具备剩余的2大特征。律师

虽然证人表示本案中的“改口费”是上海松江地区的风俗习惯,但是范霆晔律师认为,法院仅按照证人证言就判定“改口费”是上海松江地区的风俗过于随意,但是甲乙双方父母均向对方支付了该笔费用的话,可以基于该事实确定“改口费”属于风俗,但是彩礼是男方单方向女方支付的费用,而此笔改口费显然仅仅是双方父母赠与双方子女的钱款,实际类似于“喜钱”的性质,而非“彩礼”的性质。

其次,对于彩礼的返还请求权人,上海高院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基于男女双方的利益而进行给付的彩礼,无论是男女双方本人或者父母或者其他亲戚,均有权请求返还。”因此,本案的丙作为母亲是适格的请求权人。律师

最后,关于彩礼的范围确定,由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物”或者“钱”的行为十分平常,甚至频繁。因此,在许多的赠与行为中,如何判断一般赠与与彩礼赠与是主要的争议焦点。一般来说,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必须证明是彩礼赠与,而非一般赠与。

另外,本案还牵扯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若彩礼由“钱”转化为“物”的时候,返还彩礼的价值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处理上述事宜,鉴于市场的价格变动,假设“物”的价值超出原彩礼价值的话,应当以原彩礼的价值作为计算标准;反之,假设“物”的价值低于原彩礼的价值,则应当按照“物”的价值作为计算标准。综上所述,彩礼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法律有严格的标准进行定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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