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X和钱X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商量举办结婚典礼相关事宜及房屋动迁利益分配时出现分歧,未及时沟通,以至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未举办结婚典礼,未生育子女。律师
春节期间,钱X有解除婚姻的想法,但之后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与钱X离婚;钱X依法返还顾X给付的彩礼约50,000元(包括价值29,391.10元的首饰和20,000元的现金)。
钱X辩称,双方有共同居住过,也产生过小矛盾,但是钱X还是愿意与顾X和好,不同意离婚。另外钱X否认收到过顾X50,000元彩礼。
顾X曾诉至法院要求与钱X离婚,法院未予准许,之后双方分居,双方未沟通,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顾X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钱X离婚。
顾X在上海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城隍庙分号花费29,391.10元购买了首饰。顾X的一张银行卡取现20,000元。在办结婚典礼及房屋动迁利益分配期间,双方出现分歧,又不及时沟通,以至于影响了夫妻感情。
曾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顾X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鉴于原、钱X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对离婚之诉,予以准许。
顾X诉请要求钱X返还50,000元彩礼,现钱X否认,从顾X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顾X在登记结婚前一天花费29,391.10元用于购买首饰,但顾X没有证据证明将首饰给了钱X,也无证据证明顾X把4月16日取出的20,000元现金交给钱X或由钱X直接取现,故对顾X要求返还上述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2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