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分手费、青春补偿费、流产精神损害等带有道德和感情因素的“债务”,在沈洁律师的执业生涯中经常遇到,随着人们的婚恋观念发生了变化,金钱、感情和欲望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一些女性,在分手时或者分手后,希望通过律师追讨一些损失很常见。这些词汇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当事人自创的概念,我记得80年代有一部电视机叫做《孽债》,姑且把这些纠葛称呼为情债。律师
当然现实中情债不会简单的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出现,有些有一点法律常识或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女性,或者是“见过世面”的女性,会通过其他方式把感情和利益画上等号,比如让男方写借条、写还款书、写欠条、写赔偿协议、写自愿补偿协议等等。
那么这些五花八门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沈律师看来绝大部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充其量称之为合同,不如说是一份君子约定。定性为合同纠纷(比如借条)或者损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不论按合同之诉还是按侵权之诉,沈律师认为败诉可能极高。律师
在以借条、欠条、借款合同形式出现的情债中,男性如果不同意支付的,往往以双方不存在债务基础,这是一份分手补偿为理由,拒绝支付。而民间借贷中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借款是否给付,也就是说这些女性原告如果拿不出给付金钱的证据,将面临败诉的风险。通俗来说仅凭一份借条借据,如果借款人抗辩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就要举证借款已经给付,这对于本身就没有给付行为的情债来说,是无法举证的。
以分手协议、补贴费、补偿费、青春损失费出现的情债更是在诉讼中输的一败涂地。只有当双方之间存在补偿协议,且有补偿基础的,比如给予女方流产的合理费用、女方曾经对资产进行了出资分手时财产的折价款。律师
当然有些女性和其近亲属可能心理很失落,甚至很痛苦,当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付出的感情无法得到回报,这种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不过对此沈律师表示很遗憾,我国在婚姻法方面对配偶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几种法定的情况(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赔偿金额也很少,而对于其他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没有进行任何规定。
更何况未婚男女或者婚外情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法律采取不调整的态度。所以沈律师认为情债不是法定的债务,而类似于一种自然债务,就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才可以实现的债务。律师
所以情债由于其缺乏请求权基础,如果约定没有履行,无法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不能主张要求返还,但是没有履行的也无法继续给付了。这里说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主要指一种现象,即有配偶者给付婚外情、婚外性对象财产,而该财产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沈律师使用了女性作为原告,要求男方给付情债,在现实中95%以上的情况都是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个别男性向较为年长的女性要求分手费,甚至同性之间要求分手费,本文姑且以多数现象为例阐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