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恋爱期间,女方强行要求男方写下借条后起诉

律师导读:原被告双方是在校学生,系恋爱关系。女方即原告在向被告要钱花遭拒后强行让被告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被告不得已出具借条但故意写错出借人即女方的名字,分手后女方以此借条起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2008年,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因被告一直在国外上学,原告不满。2010年,原告向被告要钱花被拒绝,便强行要求被告出具一张借条。被告就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但故意将原告的姓名写错。

后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还钱,对簿公堂。原告主张10万元是原告分3此借给被告,担心被告会不偿还便要求其出具借条。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辩称,首先原告是在校学生不会有10万元出借给被告,而且借条上写的出借人的名字不是原告,原告请求还款不适格。律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很大的时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单单凭一张借条,况且借条上的出借人姓名与原告不符是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点评:律师

本案是男女情侣之间的借贷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因各种矛盾打借条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有借条往往不足以证明之间有事实借款关系的存在,自然人借贷是一个实践合同,从事实的角度出发,也必须有其他的证明佐证,比如银行汇款记录,时间相符的存取款记录等等。

为了避免判决出现不公,需要考虑许多综合因素,譬如本案中双方的实际经济来源和能力,借款的用途等等。对于原告是一个在校学生能出借10万元根据一般人的常识都会认为不切实际,因此原告须进一步全面的举证。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