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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写下欠条,法院凭欠条和双方陈述判决需归还

本文由胡律师著

原告徐某与被告丁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徐某三万元,至少每月归还两千元,最晚年底还清,逾期不还欠款自动增加六千元,再逾期不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律师

同时,被告在该欠条反面书写了“十不该”,内容为:一、不许提分手;二、不许乱猜疑;三、不许心胸狭窄;四、说话语气委婉;五、徐某的正确意见必须接受加以改正;六、偶尔制造惊喜;七、自愿为徐某做一切事,不许对外诉苦抱怨;八、不许说捉摸不透的话;九、不许吵架冷战;十、要有幽默感。以上十条皆自愿,如有违反将向徐某交纳一千元罚款。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对于该欠条的意见,被告辩称是由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以伤害自己威胁被告,被告在无奈之下写了该借条,其实不存在借款事实;原告则诉称,就因双方当时系恋爱关系,原告才愿意借款给被告。律师

法院认为,发生借款关系在原、被告恋爱期间,现被告认为系双方开玩笑,且在原告以伤害自己相威胁的情况下才出具欠条,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陈述亦不符合常理。相反原告对此的陈述更符合常理,原告在得到被告明确承诺后,为维护双方恋爱关系遂愿意借款给被告,同时,该笔借款非大额,一般人均有能力支付,故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丁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三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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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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