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同居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认为有稳定的、较长时间的男女共同生活称为同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的无过错方的利益。不属于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有:同居前所获得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补偿补助费;只赠与一方的财产、指明为一方继承的财产等。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双方都具有抚养责任。同居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无继承权,承担照顾义务的,仅可酌情分得财产。律师

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不保护“事实婚姻”及未婚同居,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是称为“非法同居”。一般如下措施可起到部分保护作用:

⒈财产约定制度:约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各自所有,还是为共同共有。对于双方收入悬殊的人来说选择财产约定制度更加有利保护自己。约定财产的同时还可约定债务的归还,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债权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即夫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度。而我国法律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是否由同居男女共同归还没有作出规定,可以视为同居一方对另一方在共居期间的债务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律师

⒉赠与、遗嘱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的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生前赠与、遗赠不得侵犯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否则会因为违法《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而无效,比如著名的黄永彬遗赠“第三者”张学英的遗嘱无效案,因遗嘱侵害了合法配偶蒋伦芳的利益,及违反社会公德而导致无效(其实该案因以黄永彬和张学英的非婚生子的名义提起法定继承,能继承部分财产)。律师

⒊子女的抚养义务:对子女的抚养费用的分摊属于有效的约定,如男女双方协商一致流产,而后来女方反悔生育子女的,属于妇女对生育权的选择,任何人不得干涉,如女方将来起诉要求子女生父支付抚养费的,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支付,所以双方也可事前约定:如女方坚持生育子女的,男方每月负担××元的抚养费。当然该约定不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比如女方无经济收入的,而约定的抚养费又不足以养活子女的,但是如果在女方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律师

⒋相互间债权债务的约定:同居期间,男女双方间的借款因留借条,双方出资用一方名义购买房地产的,另一方因注意保留付款凭证,有条件的让对方写收款收条,双方出资对外投资的也应当签订投资协议,即使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上应当登记双方的姓名,并且约定投资的比例。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