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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答应给分手费,事后不支付能否要求

费小姐和王先生是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人恋爱半年后同居在一起已经两年了,后来王先生和自己单位新来的女同事好上了,要求和费小姐分手。费小姐不肯,大哭大闹,王先生只好答应赔偿20万元给费小姐,作为补偿。他写下了一张欠条,上书:费与王因王感情不忠分手,王答应给与费肉体损失费10万元,感情损失费10万元,合计20万元,待王拿到2018年的年终奖后支付。律师

费小姐拿到纸条虽然不愿意,但想想有20万元的巨款补偿,她也就答应了。发放年终奖的日子很快到来了,但是王先生答应的20万元补偿却杳无影讯,费小姐上门催讨,却发现王先生租的房子已经退了,人也不知道去了哪里。她打电话去催款,对方称单位效益去年不好,没有发年终奖,所以也没有钱可以补偿给费小姐。费小姐越想越气,这一年难道就白白跟他过了吗?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婚前同居期间,对女性来说,人身关系并不稳定,要寻求稳定的人身关系,只能领取结婚证,求得相对平安。比如本案的费小姐在同居期间,其男友王先生几次三番要求结婚,她都以男方没有购买婚房为由拒绝,两人为此一直争吵,时间长了,双方的感情也淡了。知道王先生提出分手,费小姐才想到挽留。律师

欠条或者借条应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基于一方欠付另外一方的款项,要求有真实的借款支付。而本案中,王先生出具的欠条并不是基于真实的民间借贷,而是欠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费小姐解除同居关系后,费小姐要求王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费小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为费小姐出具的那张欠条无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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