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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未婚妻曾是卖淫女,指出其身份是否侵权

小浩是个白相人,他曾经流连于风月场所,结识了不少的妈咪和小姐,后收敛行径,找了一份工作朝九晚五上班。不久他接到了一位要好同学的喜帖,邀请他参加婚礼,看到喜帖上的新娘新郎招聘(系婚庆公司创意,喜帖上有双方照片),他大吃一惊。原来新娘他认识,早年小浩在新加坡某公司就职,曾经在新加坡认识一位私娼,该女子通过嫁给新加坡老年男人(中介)获得签证,滞留新加坡,此后在新加坡卖春。小浩曾经和此女相好一段时间,故而一眼就认出了她。为了确认自己的想法,也为了不让自己的“兄弟”吃亏,他决定婚宴前见见“嫂子”。律师

见到后,双方都认出了对方,但是小浩同学的女友保持缄默。小浩悄悄告诉了同学,由于喜帖都已经发出去了,婚庆费用也已经支付了定金,小浩的同学周某又是一名老实宅男,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太好,自身工资又不高,加上女友的美色,让他纠结,一度想宽容处理。

小浩听说女方购买了婚房,但仍有贷款,认为其还会从事某些行业,故而有一日和同学周某跟踪,果然发觉周某女友和一港澳台男子异常亲昵,周某遂和女友提出分手,退掉了婚宴,并且向介绍人说明了情由,称女子在新加坡出国曾经嫁人,并从事非正当工作,如今还和他人藕断丝连,并通过媒人讨要钻戒等礼物。律师

女方发送一份律师函给小浩,称他信口雌黄,并且破坏他人婚姻,要请他吃官司。小浩这才着急了,向我们征询自己是否属于破坏他人名誉和婚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再三向我们保证说的都是事实,并且出示了一段当时和朋友周某当街偷偷拍摄的录像,录像中女子衣着暴露,和一名中老年男子非常亲热。还出示了两张在新加坡的照片,证明当时小浩和该女子在一起。

和小浩的担心不同,周某由于损失了婚姻的定金和购买首饰的金钱,表现得非常气愤,声称要到女子父母家附近张贴大字报,到网上曝光女子照片。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当事人小浩不能构成破坏他人婚姻的罪名,只有在军婚中才有这类犯罪,而小浩的朋友周某决定不娶女友,属于个人决定。同时如果他说的事实,也不构成破坏他人名誉。一方面小浩只和自己的好友周某谈论,并没有向其他人散播,第二小浩所说的曾经和该女子同居已有照片为证,如果照片没有经过剪接,那么可以证明他所言不虚。至于当街拍摄的录像播放给媒人看,是周某的行为,周某作为女子的男友,向介绍人讲明情况,也不属于破坏他人名誉,而女子的做法倒是有悖于道德。律师

故而我们认为小浩和他的同学周某并不构成侵权,可以不予理会这份律师函。不过沈洁律师也提醒,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对外不恰当宣传他人是卖淫女的,也许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尽管对方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即便如此,谁都没有权利将其曝光,如果对方从事违法行为的,有治安方面的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刑法予以处罚。如果把其曝光到网络或者以大字报方式曝光,就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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