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程序员,他本科毕业后就到了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一万元左右,在上海这个城市,一万元左右的收入虽然让其他同学羡慕,但李某却觉得日子过的很紧张。他和女友小杨是同班同学,小杨考上了研究生,李某觉得计算机这种专业无需读研。但女朋友坚持要读书李某也不能反对,小杨来自农村,父母供完本科后无力继续支付研究生的就学费用。李某承担其了女友的一部分生活费,并且要为两人租住的房屋支付租金每月2500元。李某老家也在农村,他每月给父母和兄弟姐妹汇款1500元。律师
由于李某承担了两人同居的全部费用,他担心女友研究生毕业后“会有变化”,故而自行拟定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关于双方结婚之前的权利义务。原来李某不想让自己的付出打水漂,故而想出了一些制约措施,主要有:
研究生毕业后小杨不得再继续读书,毕业后半年内应当和李某登记结婚,如果小杨翻悔不同意结婚的,应当赔偿李某损失,损失包括房屋一半的租金,日常生活费用的一半及一万元利息。如果毕业后李某拒绝和小杨结婚的,不能要求小杨赔偿任何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并且一次性支付女方三万元名誉损失。如果两人在同居期间均觉得对方不合适的,小杨只要一次性给予一万五千元作为补偿,双方即可分手。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他们二人的这份协议原则上属于一份无效的协议,诸多条款涉及限制他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同意结婚还要支付违约金及进行赔偿,把婚姻当作买卖,把同居期间的约定当作合同,这是非常不妥当。不仅不妥当,条款无效在双方发生矛盾后,也不能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律师
民事合同的无效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婚姻家庭类的协议无效时,比如李某和女友同居期间已经支付的房租或者为共同生活李某已经支付的生活费,都不能要求小杨赔偿,这是因为这类协议是人身性的,类似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