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是一家服装厂的女工,她的男友小林来自温州温州,家境不错,在单位担任机修工的工作,工资也较高。在加上小林长相俊秀,是厂里女工倾慕的对象。为此小林和厂里另外两名女工谈过朋友,小梅也两次和他分手,但两人终究舍不得这份相处了几年的感情,决定结婚。为了防止未婚夫在婚后继续“沾花惹草”,小梅要求男友和自己签订一份协议,如果男友婚后再出轨的或者和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必须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律师
小梅问这么做是否能够约束将来丈夫的行为?这份协议主要是关于如果小林和其他异性出去吃饭唱歌,不告知妻子的,每次赔偿200元,如果和其他异性拥抱亲吻的,每次赔偿500元,如果和其他异性发生关系的,每次赔偿1万元。诸如此类条款,小梅表示只要律师把协议写的合法有效,愿意支付5000元代书费用。
听到小梅的要求,沈洁律师觉得很为难,为什么呢,因为纵观所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司法文件,都对《婚姻法》中配偶的忠实义务进行了回避,更多的是让社会舆论和道德来进行约束,随着社会风气的开化,以及人员流动的频繁,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变得越来越小。比如作为律师我最近半夜听到有女性在我家附近哭天喊地,如果是20年前会引发不少邻居的围观和议论,但现在竟然无一人围观与劝解。所以道德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化。律师
各地法院的判决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总体来说不认可道德协议的相对较多,认可道德协议最典型的就是上海法院的“空床费”,即便是这个判决也引起了不少的争议。
目前对忠诚协议的回避主要是这类协议有一定的负面效果,如果双方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份协议,或者一方有“婚外情”后缔结这样一份协议,一方面会鼓励某些当事人愿意承担经济成本后变本加厉不忠于婚姻,另外一方面使得原来纯洁的感情加上了更重的金钱味。使得原本靠感情联系的婚姻,变成了一场金钱买卖。律师
所以忠诚协议尽管是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但作为律师来说我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和经济合同划等号,毕竟婚姻家庭和民商合同有关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协议更多的是一种心里上的保险和道德制约,要维护自己的婚姻,一方面要选择合适的结婚对象,另外一方面要悉心维护婚姻。比如说本案件的小梅男友,我个人认为他并不是一个成熟的结婚对象,通过一个协议真的能套牢对方吗?我认为只能使对方的行为转入更为隐蔽的方式而已。
虽然有一些个案支持了道德赔偿,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经常性发布一些判决作为示范案例,比如最近出台了民生方面的判例,但是判决结果不能表示,法律和各个法院都认可这类协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