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丈夫结婚已经五年,两人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家境优越,为父母开设的公司从事管理工作。这家幸福的家庭唯一的问题是丈夫韩先生“有点花擦擦”,特别是在张女士两次怀孕期间,都爆出了丈夫和公司女同事暧昧的事情。张女士既不想离婚,又想约束丈夫,还考虑到将来万一婚姻关系有所差池,不愿意自己失了人还丢了财产。律师
故而趁丈夫悔过之际提出写一份协议,约定了一些赔偿条款,诸如丈夫擅自和年轻异性外出就餐的,罚款1000元,到酒吧喝酒的罚款1000元,通宵未归的,有证人罚款5000元,无证人可以证明身在何处的罚款2万元,送异性礼物的,查证礼物价格或者以市场价为准,罚款礼物价值的20倍,如果提出和张女士离婚的,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张女士,韩某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并且赔偿5000万等等。不过让丈夫签字之前,张女士希望律师过目一下,是否存在问题。律师
对于这份协议,沈洁律师认为其中有一部分涉嫌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比如丈夫先提出离婚,不仅放弃所有的财产还要赔偿巨额钱款,这种罚则会一定程度限制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最重要的立法精髓,违反这点的,这些有关的条款无效。律师
另外一部分罚则限制了人身自由,比如外出必须告诉妻子,还要找来证人证明,否则予以罚款,通宵不回家不论是否有证人都要承担罚款。虽然说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坦诚相对,及时沟通会增进夫妻感情,但不沟通,没回家虽然有可能影响夫妻感情,但这些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婚姻法,甚至不违反传统婚姻家庭道德。故而这些条款对人身的自由进行了限制,也归于无效条款一类。
总的来说,类似张女士的这种道德性协议多数是无效协议,只能把这类协议称呼为“君子协定”,在法律上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获得支持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