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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宴的费用在离婚时能否要求配偶赔偿

张某和丈夫结婚后,婚后感情还可以,好景不长,丈夫方某经常打游戏,不愿意生育子女,双方发生矛盾。结婚五年后张某因小事和丈夫发生纠纷后离家,分居。后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和丈夫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双方婚后,方某和他的母亲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价为46万元,银行贷款为6万元,双方结婚后,该套房产登记于方某夫妻和方某母亲三人名下。由于该房屋涉及方某母亲的利益,而方某母亲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所以法院不予处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要求离婚后另案主张。

该套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法院对房屋内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音响、微波炉、吸尘器、咖啡机、照相机进行了实物分割,各自取得若干件。律师

一条阿富汗猎犬市场价值3000元,归男方所有,一次性补充1500元给妻子。

丈夫要求妻子退还婚礼办理费用7万元,理由是办理婚礼的费用都由男方出资,婚礼当日其中有14桌是女方朋友亲戚,每桌收礼金5000元,大约收了7万元礼金,故而要求返回。妻子否认收到了相应的礼金,并且提成当时约定各方的礼金归各自收取,对婚礼的礼金数额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男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律师

男方还对一些首饰提出了分割要求,称由男方在婚前购买钻戒一枚、白金对戒两枚。婚前,男方母亲给女方黄金方戒一枚、黄金项链(包括吊坠)一根、黄金手链一根,现除男式对戒在男方家中外,其他首饰都在女方处,要求返还,女方承认只有一枚对戒。法院认为因女方提出只有一枚对戒而男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他首饰的去向,故法院对其他首饰无法处理,男方可在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律师

沈律师认为由此判决可以看到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仅仅对可以查明的财产进行处理,而对于无法查明的财产,比如礼金、首饰等均不予处理,或直接驳回或要求主张财产的一方在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而沈律师认为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要求女方赔偿举办婚礼的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男方负担(多数案件是男方或者其家人支付),往往要求女方承担一半或者承担女方亲友消费的费用,这种说法毫无法律依据,法律上的结婚是在民政处办理登记,所谓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准,举办婚礼并不是必要的,故而这笔费用不能要求女方赔偿。简办婚礼或者不办婚礼都是值得提倡的,故而婚宴费用谁自愿承担后,就不能要求配偶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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