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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没办就离婚,为办理婚礼支出的费用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周某(女)和黄某(男)恋爱五年后登记结婚,结婚五个月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曾经起诉要求离婚,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和好。之后男方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返回结婚时赠送给女方的聘礼,包括一枚老凤祥钻戒、一枚东华美钻女戒和现金八千元,要求赔偿婚宴的订金五千元,婚庆公司的违约金八千元,婚纱照照摄费用七千元。还要求女方赔偿擅自变更房屋装修、墙面颜色,为七万五千元。律师

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不过她认为两枚钻戒属于见面礼,性质是婚前的赠与,不同意归还。

而现金八千元,其实是六千六百元,是在女方第一次和男方家长见面,男方母亲给的见面礼,当时双方父母都未曾谋面,更别谈结婚的事情。此后女方还带了几千元的礼物给男方的姑姑,姑姑回了两千元见面礼,男方的奶奶也给了两千元见面礼。此后女方母亲也给了男方八百元见面礼。

女方反诉要求男方赔偿购置嫁妆的款项六万九千元。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因经济和房屋装修发生纠纷,继而取消婚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律师

法院通过信用卡对账单、预收定金单、婚礼定金合同、收据、签购单、订货单、销售单、订货合约、发票、婚纱礼服订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查明:双方确认男方亲属共给了女方八千八百元,女方亲属给男方八百元。男方向某大酒店支付婚宴定金五千元,支付婚庆公司定金2000元,支付婚纱租用定金1000元,购买两枚钻戒共5000元。

法院认为男方购买的结婚钻戒、对戒中的女方戒指属于彩礼性质,虽然在婚前购买,但为了结婚而购置,并非一般的情侣间赠与,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男方要求返回两枚戒指的请求可以支持。律师

由于男方的母亲、姑姑等人给付了女方八千八百元,女方父母也回赠了八百元,根据这种份数,认为是双方亲属赠与给对方的见面礼,不属于彩礼,故而男方要求返还见面礼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男方要求赔偿赔偿其取消婚礼庆典服务的违约金损失,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并没有提出要求赔偿违约金,故而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不予采信。

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均有责任,导致婚宴无法举报,客观上婚宴定金、婚庆定金等费用的损失的确存在,双方均应当承担损失。

女方定制的家具是根据男方房屋的格局定制,无法改变,否则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这些家具和电器在男方家中,也应当由双方分担损失。

女方的陪嫁损失和男方为婚礼支出的损失差距不大,故而双方可以互相抵消,损失由各自承担。律师

女方在男方家中装修,男方称没有和男方经过商量,女方派人对移门、厨卫、装修风格、颜色等进行了更改,现男方对家中装修风格不满意,故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女方进入男方家中装修,没有获得男方同意根本无法事实,故而男方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何况装修风格不喜欢要求对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而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拍摄婚纱照的损失,由于拍摄已经完成,双方均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要求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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