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B诉称,2010年11月原、被告通过百合网相识,之后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同年12月25日双方在上海第一次见面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11年3月至同年1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双方是恋爱关系,所以原告没有向被告索要借条。律师
期间,2011年7月被告称要买车向原告借款,原告因此将自己在杭州的一套房屋出售得款121万元,于同年8月8日存到被告民生银行账户40万元,后被告称要做红酒生意需要资金,原告又于8月18日存到被告民生银行账户30万元。
2013年10月原告母亲了解到被告已有家庭,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表示70万元是原告赠与被告,因原告无借款凭证故而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理由取得财产,要求被告返还原告7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律师
被告叶G辩称,双方是球迷和球员的网友关系,并非原告所说的恋爱关系,双方见过几次面并一起吃过饭,被告未承诺过和原告结婚。2011年7月原告提出要为被告买车,被告表示自己没有驾照不需要车,原告则表示给被告钱款由被告随意支配。
同年8月8日、8月18日,原告确实给付被告40万元和30万元。因原告一直表示自己是做投资的,经济比较好,在杭州有公司,且被告自己收入不高,故被告接受该钱款,这两笔钱款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称70万元是借款,但无证据提供,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认为70万元是原告的赠与,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律师
2013年11月26日,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7.75万元。被告确认收到其中的70万元,但表示系原告的赠与,不同意归还。2014年3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7月3日,原告再次具状。
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将40万元和30万元通过民生银行账户交付给被告,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称自己和被告是恋爱关系,交付被告的钱款是给被告的借款,但无证据提供,现原告认为被告无理由取得该款项,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否认双方是恋爱关系,表示双方仅是球迷和球员关系,是原告主动提出出资给被告买车,在被告表示无驾照前提下,原告仍给付被告钱款让被告随意支配,被告坚称自己收到的钱款系原告自愿赠与的,不同意返还。律师
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只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一般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大额款项的给付,被告认为系赠与,被告取得该款项无合理的理由和合法的依据,且原告为追讨该70万元已第二次起诉来院,未放弃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70万元之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应从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