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在H杨浦区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同年,包某至H杨浦区某楼过道处,将该男婴丢弃后逃逸。同日,公安民警在H杨浦区某室抓获包某。包某领回该男婴。律师
杨浦区检察院以遗弃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卢某、韩某的证言,案发现场、被弃婴儿等的照片,出生医学记录单,捡拾儿童报案证明、捡拾人捡拾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律师
被告人包某将自己生育的婴儿丢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包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包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