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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出借房屋给好赌前夫,现要求返还

原告王某、聂甲、华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被告沉溺于赌博造成双方严重冲突而离婚,原告聂甲系双方女儿,原告华某系原告聂甲丈夫。原告方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弘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康弘路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离婚后仍然嗜赌,频频出入所谓的“二八杠赌场”而不能自拔。被告曾突发心肌梗塞,原告方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后,被告对原告方悔过说:“想想过去有很多不对,如今只求太平过晚年”。基于亲情,原告方再次相信被告的悔过,原告聂甲在原告王某自己也没有住房的情况下将康弘路房屋无偿借给被告居住,以帮助其经济自立。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此后不改恶习,仍然恶赌,还到澳门去赌,仅2007年至2011年期间便往返澳门40余次。被告竟然还在其它诉讼案件中陈述每月去一次,一次花掉一万元。被告同时四处借钱,原告方已为被告偿还赌债几十万元。律师

现被告竟不顾亲情,对原告方进行恐吓索要金钱,并声称不给钱,将会有无数个案件起诉等。为此,被告已启动了两个“无厘头”的案件,并向原告华某单位对其进行诬告。原告方对此已心力交瘁,满身伤痕,也不再对被告抱有期望,故请求判令要求被告返还借用的康弘路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聂乙辩称,其与原告方间无借用合同关系,康弘路房屋原系原告聂甲所有,法院曾判决被告在康弘路房屋中享有居住权。2011年原告方恶意在法院调解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方共有,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抢夺被告财产。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聂乙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8月调解离婚;原告聂甲系原告王某与被告聂乙之女,原告华某系原告聂甲丈夫。原告聂甲于2007年10月23日购买康弘路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聂甲名下。约于2008年8月,该房屋装修后被告即居住至今。2012年1月11日经调解确认康弘路房屋为原告方共有,原告王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自2011年起双方纠纷不断,并多次诉至。现原告方要求收回其借给被告居住的康弘路房屋,故诉讼来院。律师

康弘路房屋归原告聂甲所有,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证实,原告华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康弘路房屋享有所有权也是合法合理,原告王某基于其出资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份额也已获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所持原告方恶意在法院调解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方共有,其行为是恶意串通抢夺被告财产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对于2009.7.1收据,原告方认为该收据截取了一段内容的意见,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从形式上看,从“收据”标题、正文到签名的排列,均系完整,故难以采信;至于2009.7.1收据中所涉及的8万元,原告方称系原告王某所有,由于此8万元应归谁所有、原告聂甲是否有权处分的争议不是本案所审理的范围,故不作处理。律师

对于16万元钱款的性质问题,前述案件中已作判决,只是此收据被告在本案中才得以提供,对于此16万元应作购房投资之用,还是由原告聂甲保管作医疗等重大支出之用,或其它之用,由于非系本案审理范围,故本案亦不作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用合同关系?在原告聂甲出具的2009.7.1收据中,有将康弘路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的意思表示,同时还隐含有亲情与帮助的意思。现尽管原告聂甲不是康弘路房屋的完全产权人,但由于原告聂甲是被告唯一的女儿,被告目前居住困难也是客观事实,作为产权人之一的原告聂甲将康弘路房屋提供给被告使用就目前来说也是解决当前困难的办法。对于原告王某来说,其确实无需对被告的居住问题承担任何责任,但其女儿在其获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已将该房屋交由被告使用,对其利益的受损因其未主张故本案不作处理。律师

对于原告华某来说,其与原告聂甲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原告聂甲是有权代表其将康弘路房屋交由被告居住的。需要指出的是,原告聂甲与被告之间需要的是理解、宽容与包容,需要的是亲情的延伸和倍增,不是一味地指责对方,甚至用极端的行为撕裂仅存的一点父女情份,真切地不希望再看到父女一次次对簿公堂。作为被告来说,其身患某疾病,平时应多加以修身养心,以帮助康复,在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还经常去澳门博彩等实属不当,一则经济不允许,二则旅途劳顿对身体康复亦很不利。据此,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聂甲、华某要求被告聂乙返还借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弘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诉讼请求。(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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