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原被告双方曾维持过一段情人关系,在情人关系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后双方情人关系破裂,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被告称订立借款时受到胁迫。律师
案例引用
原被告双方是同事,双方交往较密切并发展成为情人。后来,因被告的妻子发现了双方存在超越了同事的暧昧情人关系后进行干涉,原被告的情人关系无法继续便产生纠纷。由于原被告在情人关系维持期间有经济往来,故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确认被告在之前欠下原告10万元,并由被告立下借条一份。
后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以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曾维持过一段情人关系,但被告立下借条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原告胁迫所致,并提供了相应的短信列表和电话录音以证明原告以跳楼、吵闹以及不允许被告离开等方式逼迫被告立下借条。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曾是情人关系,关系期间有经济的往来,被告在结束情人关系前立下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被告为此提供了短信和电话录音等用以证明借条系在原告逼迫下签订。但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提供的视听资料也不连续,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辩驳理由。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又是一起情人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有妇之夫在被妻子发现之后,情人关系无法维持,便产生了经济纠纷。律师
原被告双方情人关系之间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有经济往来,被告坚称订立借条系原告的胁迫,并提供相应的录音和短信列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证据未经合法方式获取,故该视听资料法院不予认可。
被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所立借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时存在胁迫,被告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等行为维权吗免单被告均无此行为。故被告应当归还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