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胡律师著
王某从农村来到城市谋生,在老板陈某的店里做杂活,陈某在原籍有老婆孩子,一人在某市做生意。由于王某长得漂亮,且是单身,两人不久便发展成情人关系。随后王某要求陈某为了两人的将来买套房子,陈某心头一热,第二天即去某售楼处,以王女士的名义办手续,签合同,并支付了所有款项共一百余万元,为王某买了套房子。后王某发现陈某背着她又找了一个情人,故提出与陈某分手,陈某同意分手,但条件是要把买的房还给他,王某不愿意交出房子。陈某遂把王某告上法庭。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为其婚外情情人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一人的名字,两人分手后,男方可否要回其出资购买的房屋?
法院认为,该房子虽然是陈某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的,且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女方居住;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某并不能提供交款的收据,亦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其购买的,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最终人财两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