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唐和妻子孙某在当地居住多年,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周围的群众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两人生有一男一女两名子女,其中儿子已经成年,女儿也已经十六周岁了。后老唐到上海来打工认识了一女性,他想要和孙某“离婚”。因不知道如何处理婚姻关系,他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在咨询中沈律师问及结婚证,老唐这才想起来,“结婚”二十年夫妻双方并没有经许过结婚登记。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对于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现在老唐的子女一名已经成年,另外一名也马上要成年了,子女抚养问题已经不是重点问题了。律师
解除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在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律师
老唐又问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并生育子女,分手时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沈律师答复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律师
由此可见,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是否生育子女,均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以和他人同居,法院主要处理的是双方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对于同居关系则一概判决解除。所以老唐的“离婚”倒也是简单。
无配偶者的同居关系,双方均不受《婚姻法》的约束,也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双方分手可以不办理任何手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