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卢某和未婚男子X同居,并生育有一女,女儿出生后X开始嫌弃卢某,几个月后卢某消失,音讯全无。卢某在哥哥和嫂子的陪同下,到我们的免费咨询专场进行咨询,询问小孩由谁抚养,抚养费的数额等问题,其中卢某的哥哥提问是否需要去法院解除妹妹和该男子的非法同居关系?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不需要。除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同居关系一概归并为具有违法性,因此此后非法同居的概念深入人心。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司法解释中,把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进行了区别处理,沈洁律师认为这种分类更为合适(我们在其他文章中有详述):律师
第一类: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
未婚男女间的同居关系是人们对自己生活方式选择,受道德的调整,法律并不过多的介入,也不存在“非法同居”一说,如果当事人诉请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当事人自行解除。如果在同居过程中生育了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双方之间的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由一方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同样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律师
第二类:一方或双方已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有配偶的异性同居的,是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属于新《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才是一种违法的状态,如果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不过作为我们代理了无数婚姻案件的律师,也没有接到类似的委托,绝大多数的人还是选择自行解除。律师
第三类: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没有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按照这个条例,1994年后再形成同居关系的,不够成事实婚姻关系,所以不少当事人经常提到的事实婚姻,现实中会越来越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