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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无需通过法院

蒋阿姨和“丈夫”已经共同居住二十多年了,最近“丈夫”和一名女同事关系密切,有时候还会夜间不回来。她几次好言劝告,都没有取得成效。到了今年的六月份对方还将衣物搬走,离开了两人的共同住所。律师

气愤不已的蒋阿姨见无法挽回两人的感情,就想提起离婚诉讼,她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打算委托律师办理离婚诉讼。正当沈律师打算起诉时,发现蒋阿姨没有结婚证,询问之下才知道两人并非“夫妻”关系,而只不过是同居关系。律师

但蒋阿姨称两人虽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在一起已经同居十多年了,周围的邻居、亲戚和朋友都以为他们是一对夫妻,两人平时也以为老公老婆互相称谓,已经构成事实婚姻,难道不能离婚?

沈律师认为事实婚姻是只双方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举办了结婚仪式,被群众认为已经形成了夫妻关系的,但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只属于同居,而不能认为为事实婚姻。律师

蒋阿姨和男友共同居住将近20年,推算起来大概在1999年左右两人就同居了,已经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他俩只能算是同居,不能构成事实婚姻,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法院会受理同居关系有关的案件,比如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同居关系形成的共同财产,但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是不处理的,自行解除就可以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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