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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关系不和要求分割共同购买的住房

刘先生是离异的外地户籍在沪居住人士,他在十年前认识了上海离异女子大玲,双方相谈甚欢,不久结交后在一起同居。大玲看中了一套三房一厅的住房,想购买但囊中羞涩,开口问刘先生借款,刘称不如他多出资一些,双方共同购买吧。后来刘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打了100万给大玲,过户期间又打了520万给她。大玲通过银行贷款获得了80万元资金,也用于购房,双方连装修和过户共计用去230万元,其中大玲出资80万元贷款,刘先生出资150万元。律师

前几年两人相交甚欢,后来因刘先生的女儿到上海来读大学,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做生意的刘先生是个有心人,他写了一份《房产投资协议》让大玲签字,大玲虽不愿意,但因当时双方的关系还未破裂,她就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两人同为房屋的共有人,但由于购房时刘先生没有公积金,就用大玲的名义购房。这几年上海限购,刘先生也上不了产证,就继续隐名持有。律师

后来刘先生的女儿大学毕业在上海工作,刘想让自己的女儿和他们共同居住,大玲不肯,双方发生了很多争议。后又因大玲要求领取结婚证,刘先生不肯,两人争争吵吵又过了三年。后刘先生觉得太累,就搬出去住了。不久他要求大玲把房屋六成半的折价款给自己,两人感情不和就结束同居关系算了。大玲表示没有钱可以给付刘先生,而且自己没有地方住。刘表示大玲还有一套一居室的承租公房可以出售,加上这套房子的款项,完全可以再买一套新房。律师

两人的分崩离析后,原来的房屋产权共有也需要分割。刘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沈律师帮忙。沈律师认为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在以后的男女同居中,都不会出现同居久了就成了夫妻的状况。现在刘先生当年签订的房产投资协议约定非常明确,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对房屋的产权,但由于李先生的出资中有15万用于了房屋的装修和家电的购买,是不能算到房款中的,装修和家电都是折旧的,现在已经过去十年,价值也几乎为零,这套房子目前市场价格大约700万,两人可以按135万:80万的比例分割房款,也就是0.58:0.42的比例分割售房款。由于李先生是外地人限购,他可以将房子产权归女方所有,他获得折价款。律师

有了稳定感情基础的人,还是尽早结束同居关系迈入婚姻殿堂。在和大玲同居的前几年,李先生也想和大玲结婚,但由于对方没有提出来而作罢,他坦言,如果结婚了他就未必会和大玲分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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