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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浓时买婚房,缘尽后恋人分房产

章小姐和男友李先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虽然两人原来都是浙江某地的户籍,但章小姐大学毕业后将户口迁移到了上海,而男友李先生在广东工作,后来才来到上海就业,他目前还是浙江户籍。伴随着恋情的升温,章小姐和李先生开始考虑购买婚房。上海律师

因上海市房产限购,两人购房只能以章小姐的名义进行。他们看中了一套浦东新区的二手住房,售价和税费是360万元。李先生的父母给与他100万元的购房资金,加上自己的40万元积蓄共计140万元,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给了卖方。而章小姐也拿出了自己30万元的积蓄和父母给与的60万元赞助,这套房屋用章小姐的名义贷款,贷款金额为130万元。购房后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章小姐名下。上海律师

岂料,购房不久后双方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李先生要求章小姐归还140万元的购房款,而章小姐称房子刚刚买下,如果卖掉,损失会很大,不同意归还李先生的购房款。后李先生又提出,如果不能很快归还购房款,就办理一个抵押登记,而章小姐对此也一直不与理会。上海律师

处于无奈的李先生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询问该怎么办?自己的钱还能不能拿回来。沈洁律师认为现在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两人登记在章小姐名下的房屋归章小姐所有。李先生可以要求章小姐归还钱款。当时双方热恋,共同购房,但由于李先生的户籍问题,无法共同署名,虽然登记为章小姐一人所有,但李先生的出资是不容置疑的。当时购房时。双方正在谈婚论嫁,购房时双方包括父母都是倾囊出资,虽然没有出具收条或者协议,但汇款记录可以作为凭据。上海律师

对于购买房屋这种家庭重要物资,一般还是应该遵循“谁购买谁署名”的原则。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旦恋情走到尽头,往往会为了两人名下共同出资的房屋产权闹出纠纷,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是第一起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有意赠与给对方的,沈律师建议也要在婚后办理增名手续,以免闹上法庭。各种出资和凭据,最好通过银行,且不可交付大量的现金。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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