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姐到北方出差,在一次雪夜中认识了男子项先生,两人一见钟情,后来经常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关系亲密。今年年初顾小姐辞去上海的工作,前往当地和男方结婚,在结婚前两人同居正在一起,对外以夫妻相称。律师
本来打算国庆节领取结婚证的,但天有不测风云,男方一次单位聚会后,开车不慎撞上了其他车辆,醒来后已经被人送到了医院,在车祸中男方左大腿退股断裂,医生虽然为他做了手术,但以后可能留下了残疾。这让顾小姐悲痛万分,清醒过来后,她的父母获悉,坚决反对两人结婚。爱情输给了面包,顾小姐决定离开男友,但男友认为双方已经同居了大半年,对外以夫妻相称,顾小姐不能舍他而去,应该对自己尽扶养义务。律师
而顾小姐认为两人在同居生活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矛盾,之前自己没有提出分手,是因为两人关系还是不错的,现在因车祸,自己父母要求自己分手,自己尚在犹豫之中,但男友的大吵大闹,和要求自己承担扶养义务,让自己无法接受。顾小姐收拾行李回到了上海,但想起男友说的扶养义务,她很是吃不准,特地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接待了顾小姐。律师
沈律师认为扶养义务指平辈的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辅助的权利义务,和子女抚养不相同,赡养指是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自己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与照顾和帮助。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是有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而同居男女双方并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在1994年2月1日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要成为夫妻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否则以同居论,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对同居者,法律没有规定同居双方之间有扶养义务。律师
同居者之间需要法律处理的只有同居未婚生子女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目前顾小姐和男方同居期间并没有购买大额的财产,各自的用品是归各自所有,也没有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故而他们之间的纠纷无需法院处理。顾小姐也无需对男友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但基于自愿,顾小姐愿意拿出三万元给与男方,这是其自愿,可以交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