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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结婚登记,只办结婚仪式算同居

婚姻是一男一女合意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相待的结合,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订立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婚姻成立在法律上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订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还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国的婚姻法对订婚并没有做出规定。律师

婚姻成立只是一个事实。毛先生和同村的何小姐在十多年前就共同生活,双方还在村里摆了酒席,亲朋好友都到场恭贺,但两人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结婚三年内,女方怀孕两次,但每次都不幸告终,孩子均流产了,在郁闷了一年后,毛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四处打工,他在北京开过小饭馆,在成都卖过纪念品,最终来到上海,经过一番奋斗,也略有盈余。

期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丧偶的女青年唐小姐,两人一来二往,非常熟络。过了两年多后,唐小姐提出自己并没有孩子,如果毛先生愿意的,两人可以结婚,之后在生个孩子。毛先生听闻后无比欣喜,但他突然想到自己在老家还有一个“媳妇”,该如何处置犯了难。律师

为此两人上网查询,后来毛先生查询到沈洁律师,他和女朋友唐小姐两人一起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该怎么办?沈律师听闻后,认为毛先生没有和原来的“妻子”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双方在村里摆了喜酒,也宴请了双方的宾客,但由于我国法律不承担订婚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属于单身,毛先生可以和唐小姐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和生育孩子,不涉及到重婚。

当然为了避免纠纷,毛先生可以告知“原配偶”,双方自由婚嫁,没有任何关系。婚姻成立只是一个事实,婚姻关系已经产生或存在的各管事实,但这个客观事实是许多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的前提。在离婚案件中,都会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毛先生和村里的姑娘之间只能算是同居关系,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共同的财产需要分割,也没有共同的子女需要抚养,两人分手也无需登记,毛先生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即便毛先生不告知对方,他也可以结婚,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12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认为1986年3月名义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为伴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均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就用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不成立,不受法律保护。律师

显然毛先生的婚姻并不是属于上面的任何一种,他和对方的关系只是属于同居(已经没有非法同居这个概念),两人之间的孩子都因流产告终,而且毛先生到北京、成都、上海等地打工,并没有带着对方,没有形成共同财产,故而他可以和唐小姐结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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