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是一位家境较好的富二代,所谓人多事也多,不久前他结交了一位新女友,对原来的女友小董立即有些嫌弃。为了挽回男友的心,女友再三挽留,张一留宿后女友小董不慎怀孕,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张一一看自己“闯祸了”,怕父母责怪,要求女友流产,小董坚持不肯。张一花了很多口舌,终于说服小董去医院流产。其中张一承诺娶女友为妻,又出具了一张《流产赔偿协议》,称女友怀孕身体受伤,心情受伤,我愿意赔偿董某**元(此处空白,待损失发生后计算),不过最少赔偿30万元。如果不流产的,一分不赔,还要返还已经预收的5万元手术费。律师
女友小董流产后,要求张一结婚,遭到拒绝,要求赔偿30万元也遭到拒绝,后张家聘请的律师遭到小董协商,称30万元太多,流产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已经全额支付,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并且拿出了一份协议要求小董签字,称不签字就不给予赔偿,小董持协议和赔偿协议前来咨询。
沈洁律师认为张一和女友小董签下的协议,出自双方自愿,但很难说这份协议就是一份有效的文件。男方在请求女方流产的过错中,势必有一定的不情愿,意思表达受到了阻碍。但就受到胁迫方面而言,尚难证明,要求撤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律师
但是就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来看,这份协议所谓的赔偿就是承担女方的流产医疗费和一些营养费用,及补偿精神痛苦方面的费用。由于双方怀孕并不是一方的责任,而是双方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肇事、故意伤害殴打并不相同,不存在侵权基础。这种事后的补偿或者分担费用往往是基于公平原则。
事前的赔偿并不是根据损害后果来确定的,从本案看到男方已经承担了所有的手术费,并且给予了营养费等费用,那么女方的“损失”或者损害后果已经得到了补偿,再要求赔偿巨额财产,没有请求权基础。律师
当然不排除法院以双方意思自治支持这种说法,但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较小。如果要承担诉讼风险的,不如取得10万元补偿为宜。当然张一如果补偿了10万元后,也不能以董小姐没有损失进行讨回。这是因为自愿给付的行为(如果张一未婚没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是当事人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在处置完毕后不得要求返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