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实际上是有妻有子,而且妻子还为他生育了一男一女,事业有成,另外妻子对公婆也很孝顺,两名老人也非常喜欢自己的儿媳妇。在长相上,虽然妻子年近四十,但保养的还是不错的,看起来只有三十多岁,妻子当年也是一位美人。就这么看起来貌似幸福愉悦的一家,实际上却有着不为人知的小秘密。
原来丈夫方先生看到自己有家有室,有事业有房产,心里就按捺不住,老想找点刺激。有一次和很久不见的老朋友会面,几人在一处火锅店大吃大喝,期间有一名做小生意的朋友说,自己又交了一位新的女友,而且自己的老婆对此不闻不问,真是乐哉。听闻后方先生就动起了脑筋,他通过这位朋友结识了对方女友的表妹小花姑娘。
花小姐年轻,虽然不是美艳一方,但肤白体瘦,更重要的是年轻有活力。这让方先生心动不已,一来二往,两人互生情意,就同居在了一起。同居期间,方先生也很大方给花小姐购买了一架钢琴,租赁了一套二居室的住房,两人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花小姐的名下。但事情并没有如方先生预料的那样,他可以做到一妻一妾的生活。很快,妻子就发现了他和别的女人同居。对此,妻子苗女士非常气愤,她委托了沈洁律师和对方协商离婚,如果协议不成的,就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而花小姐得知方先生并不是丧偶单身,就开始又哭又闹,称方先生欺骗自己,要求他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一百万元,并且购买的车辆和钢琴都归自己所有。这让方先生一下子变得无可奈何起来,想了半天,他决定求得妻子的原谅。看在孩子和公婆苦苦哀求的面子上,妻子苗女士也有所心软,但是她提出,必须要拿回和花小姐之间的钱财。律师
对于花小姐要求索赔的一百万元青春损失费,沈律师认为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而方先生无需支付。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购买的钢琴,由于是方先生刷卡支付,故而钢琴应归方先生所有。而房屋也是方先生租赁的,损失一些押金后,他可以和房东解除合同,至于那台车辆,由于车辆是登记在女方花小姐名下,而购车时,方先生给汽车公司刷卡支付了十万元,可以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向女方花小姐要回。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方面的效力,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同居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照赠与合同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 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除非行为无效。当然方先生和对方协议处理财产时,不能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的共同利益。
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长期稳定共处一室,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与他人有同居关系,但不构成重婚。这种同居关系使夫妻一方,常见的是男方,对家庭未来尽照顾之责,对子女未尽抚育之责,并导致夫妻感情破,对导致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