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和“妻子”都是再婚,当初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考虑到自己是再婚,孩子还小,又由于当时“妻子”的身份证遗失,一时疏忽懈怠也就没有领取,但两人办过一个简单的结婚喜宴,邀请了双方父母和亲友参加,也是被认可的。现在已经共同生活了将近十年,自己对“妻子”也照顾的非常好。
最近“妻子”突发疾病,短短数周就去世了,伤心之余,葛先生接到了“岳父母”的电话通知,前去商议一些事情。到了葛先生才发现对方是为了“妻子”之前生育的孩子考虑,要求葛先生交出“妻子”所有的财产和物品,葛先生非常愤怒,结婚时,他和妻子曾经约定除了抚养费之外,孩子不能得任何财产,双方也履约至今,没想到人刚死,对方就这么要求。本来他觉得拿出一部分财产给“妻子”的孩子作为未来之用也是可以的,现在这样做法让他非常寒心。
沈洁律师认为我国已经在1994年后没有了事实婚姻的说法,所以葛先生在这次遗产继承中要吃亏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唯一对葛先生有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份《意见》第13条同时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不过这种处理并不意味着他有继承权,而是跟价明确了他没有权利继承同居女友的遗产。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未死亡一方虽无继承权,理论上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实际上却无法继承。葛先生和女友生活多年,首先要将两人的财产析产,属于葛先生名下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属于其女友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据葛先生说的所有家庭财产由女友保管,那么应当先析产,如果两人收入混同,收入状况又差不多的,女友处的50%财产属于葛先生个人所有,其他财产由其女友的父母和孩子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