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G诉季L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许G诉称,双方于2009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并同居。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以及为购房问题发生矛盾,经大华居委调解终止恋爱关系。2010年大华六居委为双方出具调解书,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季L支付许G15万元;在支付款项后,许G将衣物等(包括职业使用工具、资料、考试用物)一并取走。律师
但季L在支付许G15万元后,对许G的衣物等拒绝归还。导致许G未能正常考试而失业,又导致许G换洗衣物和御寒冬衣未能取回。目前许G生活发生困难。根据法律规定,恋爱关系期间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归许G所有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要求判令:季L归还许G台式电脑一台、空调一台、诺基亚推盖手机一个(型号不详)、女式手表一只、金项链两根(每根多少克不详)、饮水器一个、数码相机一个、炒锅一个、取暖器一台、西装两套、衬衫六件(没有穿过,品牌不详)、游标卡尺一套、皮夹克三件、西裤两条、皮鞋六双、羊毛衫六件、风衣一件、T恤衫两件(梦特娇牌)、棉毛衫裤四套,上海市建筑工程安装执业资质职称考试相关用书(书的具体名字不详,木工、钢筋工方面的书籍共六本)、工具箱一套(里面放有万用表、螺丝刀、锤子、钳子等)。上述物品共值7万元,若季L不能返还原物,要求按价值7万元予以赔偿。律师
季L辩称,对于许G陈述的上述物品,只能确认部分衣物确实存在过。双方经司法所调解,调解内容对许G放于季L处的物品进行了明确,且现已均执行完毕。2010年12月某日下午,季L在中国工商银行锦绣路支行门口,在大华居委会干部在场见证下,向许G交付了15万元现金,许G出具了收条;同时季L还交付了留于季L处的所有物品,后来季L先行离开了,居委会干部见证了整个过程。许G自己有没有拿走物品,季L不清楚。
季L处没有任何许G的物品。如果许G当时真没有拿到季L还的东西,早该提起诉讼了,现在双方断绝关系已五年多了,早过了诉讼时效,调解协议中也只涉及到了服装。律师
双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调解内容为:“一、季L于2010年12月某日前支付给许G150,000元。二、季L支付款项的同一天,许G将存放于季L处的服装取走。三、无其他任何争执。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由大华六居协助执行。”
2014年11月某日,季L书写情况证明一份,内容为:“双方恋爱纠纷一事,于2010年12月某日由北蔡司法所主持调解,最后达成协议,季L支付许G15万元并归还许G在季L处的衣物,双方表示同意并签字,调解时大华六居委的居委干部在场并签字见证。协议中并不存在除服装以外的其他物品清单。2010年12月某日下午,由大华六居居委干部协助执行该协议,地点在工商银行锦绣路支行,季L当场交付15万元给许G,并归还许G在季L处的服装和其他物品,许G当场出具收据,季L先行离开,居委干部现场作证。”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大华第六居民委员会在该情况说明下面书写: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并加盖印章。
许G主张现有衣物、家电、书籍等物品仍在季L处,根据双方当时达成的调解协议,仅能证明当时许G仍有衣物在季L处,并未能证明许G诉请的其他物品的存在,且现根据许G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律师
关于衣物,双方调解协议中确实约定季L需归还许G服装,但约定中并未明确具体衣物品牌和件数,故无法确认许G现诉请的衣物即为当时留在季L处的服装,且根据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双方曾经就调解内容进行过履行,并由居委会人员在场见证。鉴于此,对许G的诉请,实难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许G全部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5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