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Z诉俞Y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周Z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周Z再次起诉要求与俞Y离婚,俞Y亦同意离婚,因经济补偿及财产分割一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
周Z称二人相识前,周Z租赁土地开办养鸡场;后俞Y在养鸡场帮工,吃住用均由周Z供给。周Z购买小轿车一辆,俞Y用于载客做生意。此后,俞Y开始发生变化,讲究名牌服饰,经常不回家吃饭,并向周Z索要钱财。周Z自愿给付俞Y20万元。
俞Y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动迁补偿款225万元,自己得到其中的100万元。
养鸡场兴建于1995年,2006年翻建,2014年被拆除,共获补偿225万元,其中50万元的现金系对养鸡场租户的补偿,已由周Z领取;尚余175万元在动迁部门。
亭林镇亭朱公路养鸡场属历史违章用地,拆违过程中,亭林镇政府考虑到周Z系残疾人,周Z、俞Y没有工作,共补偿了225万元,其中50万元已经支付给周Z,还有175万在亭林镇动迁办。律师
鸡场拆违补偿款。据周Z自述,养鸡场兴建于1995年。俞Y称双方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周Z则认为双方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同居,虽有分歧,但可以确定养鸡场是在双方同居时兴建。2006年养鸡场翻建,2014年拆违。
养鸡场的修建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995年至2006年的双方同居期间,2006年至2014年拆违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同居期间养鸡场的出资,周Z认为自己投资了160万,俞Y认为是自己白手起家,双方均无相应的证据。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添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6年养鸡场翻建的花费,周Z认为有20万,俞Y认为有80万,此时,双方已经结婚,无论实际投入多少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形下,养鸡场的全部价值应当是双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共同共有。养鸡场拆违补偿款源于养鸡场,其性质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养鸡场拆违补偿款225万元,其中已由周Z领取的50万元系补偿租户的钱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实际可分割部分为尚在亭林镇动迁办的余款175万元。律师
考虑到养鸡场在整个经营及动迁过程中均以周Z名义进行,从人之常情及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周Z贡献较大,且周Z系残疾人,可适当予以多分,酌定养鸡场拆违补偿款中尚在亭林镇动迁办的余款175万元,由周Z享有100万元,俞Y享有75万元。
租金收益。双方均认可曾获得27万元的租金收入,但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现在是否存在及实际数额,当事人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案处理。律师
沪C荣威牌轿车现登记在俞女名下,俞女系俞Y之女,现已成年。该车辆登记在俞女名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无法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处理。俞Y所称饲料欠款14万元。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中无法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处理。(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8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