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因经济困难,决定对其和妻子王C共同生育于同日下午出生的一名极低体重早产女婴放弃治疗,将该女婴从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抱出并丢弃在本区张江镇孙环路、科农路路口一农田边。律师
次日中午11时许,该女婴被发现,后被送至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某年11月22日17时15分,该女婴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该女婴系早产后继发新生儿硬肿症、肺出血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C、徐亚楠、赵燕茹的证言,新生儿出生记录、入室记录、病历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刘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治能力的女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律师
刘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