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蒋敏捷律师著
1996年8月,一摩托车司机王某在上班期间在上海某道口与火车相撞,致王某死亡,摩托车损毁。事故应由王某负责,王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各5000元,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为王某妻子张某。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王某父母和张某因保险公司支付的车损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问题处理发生冲突,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法院认为车损险为王某的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遗产分割。律师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生前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屋居住权,住房公积金。律师
但并非所有的涉及被继承的权利利益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1.合同中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联系的债权,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权和赠与合同中的受赠权,其合同中的权利只有特定的对象可以享受。2.与特定人身相关的债务,如演出合同、承揽合同中的义务,其合同中的义务只能由特定的债务人履行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3.承包经营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的收益属于遗产。4.死亡补助金非遗产,而归近亲属共有,等等。律师
律师认为,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以继承,由于人身保险会有受益人而财产保险不会有受益人,所以首先要分两种情况,若是财产保险的财产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若是人身保险应再分为两种情况,若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为受益人个人财产,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才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