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自己写的遗嘱中,沈洁律师常常看到遗嘱当事人将不属于遗产范畴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甚至是他人财产当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处分,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引发法律纠纷,甚至诉讼。对此,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在本文中将一些不属于遗产的财产进行了归纳:律师
首先,沈洁律师认为被继承人在书写遗嘱前应当梳理家庭财产,先析产后分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应当分离出来,属于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应当分离出来。
比如被继承人和配偶共同拥有产权住房一套,如果夫妻间没有约定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房产的一半,所以他/她能够处分这部分属于他/她的财产,但是不能对配偶的财产指定继承人。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书共同遗嘱,一起处分夫妻共同的遗产。律师
其次,除了上述的析产程序外,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以下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北京一中院曾经对姓名权能否继承作出过判决(李福寿案姓名权继承案)。
再次,被继承人的死亡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丧葬费也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因为数额往往较大,比如在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承办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常把死亡抚恤金当作遗产分割,这是不妥当的。律师
另外,沈洁律师也发现有些自书遗嘱中,将公房承租权写入遗嘱,作为遗产继承,这也是不正确的。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房屋承租权、居住权不能继承。
最后,集体所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承包的山林果园、鱼塘、企业不能继承(但是承包合同可以由继承人继续履行);履行标的为非财物的,具有人身性的债权都不能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