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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抚恤金是否应该由近亲属均分

老赵退休后在原单位继续上班,一日其看到车间里面人少,贪杯喝了不少白酒。由于其酒醉疏忽没有将车间的锅炉进行减压超作,设备开始报警,老赵赶紧去开减压阀门,由于阀门此时已经太烫,无法用手操作,其一着急发生了中风倒地。工友见状,用扳手开了阀门,又把老赵送到医院救治。几天后后老赵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其是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时间也超过了申报工伤规定的期限,考虑到其是老员工,企业效益也不错,在和家属协商后,企业一次性支付十万元作为抚恤金。这笔抚恤费引起了老赵妻子和老赵儿子的争议,老赵的妻子是其再婚后的配偶,小赵认为自己父母到了暮年仍会办理离婚,是和继母第三者插足有直接关系。由于老赵留有公证过的遗嘱,其个人存款等遗产继承双方无争议,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双方发生了争议。律师

小赵的继母认为自己没有工作,还有三年才能退休,身体有疾病,需要经常就医治疗,故而抚恤金归自己,更何况老赵留有遗嘱,如果老赵还在世,抚恤金也会全部留个自己的,参照遗嘱上写的“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均归××继承“。

儿子小赵认为抚恤金不能归继母一人继承,抚恤金是用来发放给死者全体家属的,应当均分,由于爷爷奶奶还在世,故而由爷爷、奶奶和自己共同分割这笔抚恤金。

继母认为老赵平时并不赡养自己的父母,两位老人是靠其他子女赡养,也就是小赵的两位姑母赡养,而两位姑母也得到了“好处”,就是老赵父母把房产留给了他们,老赵不参与财产分配。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继母王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来看,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不是发给死者本人的,故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继承;从抚恤金的性质来看,救济主要或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近亲属为原则,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比如年迈没有收入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等)。抚恤金争议经常发生在公婆和儿媳之间,翁婿之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由于对抚恤金的不了解,往往把抚恤金和遗产混为一谈,故而引发争议。律师

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在所有继承人间平均分割,但是抚恤金发放的对象特殊,按前文说法,不一定须要平均分配,根据被扶养权利人和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组成,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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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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