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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继承中用哪国法律解决继承

在任何涉外案件中,都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适用哪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有时候可能是截然相反的结果,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在有的国家规定侄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中国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而某些国家规定私生子的继承权是婚生子女的几分之几,这种法律上的矛盾被称为法律冲突,这时候需要这个国家有一部另外的冲突法或者解决冲突的条款来进行调解,比如指向适用哪国法律。律师

在国际上通用的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我国把属人和属地结合起来,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谓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树木等;所谓动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股票、证券等。所谓住所地,根据《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律师

另外中国和外国或者地区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或者加入某国际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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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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