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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突然死亡,继承人有权索要被拿走的遗物

原告李P、王Q诉被告王R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王S系原告李P之夫、原告王Q之父,被告王R是王S之弟。王S于2014年5月2日去世,王S父母王正朝、孙红珍均先于其死亡。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11日,王S名下卡号为某的农业银行卡被取款34,300元,卡号为某的农业银行卡被取款2900元。王S于2010年11月17日购买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车辆及钥匙现在被告处。律师

原告李P、王Q诉称2014年王S在工作中突发脑梗昏迷,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2日去世。王S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S死亡后,医院要求家属配合办理死亡手续,因原告未在场,被告在整理遗物时,将王S包中多张银行卡连同密码纸带走,事后去银行将卡内钱款全部取出,并将王S的摩托车开走。

原告向银行调取取款明细,查明被告共取走37,200元,后向警方报案,被告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擅自取走王S的钱物,但拒不返还。

被告王R辩称,银行卡和摩托车不是被告私自取走,而是王S生前给被告的。对原告报警、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讨过,被告也不是拒不归还,被告认为原告如曾向被告催讨,被告则可以就王S的墓地购买等后事进行协商,被告是为确保王S的钱物用于其后事。律师

被告用王S的银行卡只拿到34,900元,可能当时有钱遗漏在ATM机上,该款用于王S的丧葬费用,目前已经花用1万余元应该扣除后返还。确认摩托车和钥匙在被告处,并确认摩托车的车架号和车牌,返还的前提是落实王S的墓地。行驶证原件及王S身份证原件不在被告处,对手机卡及手机号码都不知情,也不在被告处。

原告另认为殡仪馆138元收据也不是被告支某的,遗体登记时冰箱管理费60元、尸袋100元也是王S的朋友支某的,被告只是作为家属签名。出租车发票与本案无关。预交款通知单,被告是在整理被继承人遗留的物品中找到的,现被告以该通知单来主张王S曾向其借款,没有关联性。律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两原告作为王S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被告索回王S的遗产。现被告陈述拿到的款项与银行明细不一致,鉴于王S的银行卡由被告持有,且被告认可曾取走卡内钱款,故依据银行明细,认定被告取出王S农业银行卡内钱款37,200元。

针对被告主张取款中曾用于王S的费用,因2014年5月2日医疗住院收据2517.41元与被告名下银行卡签购单可以对应,殡仪馆138元收据原件在被告处,遗体登记时花费160元单据中被告作为家属签名,原告未能提供上述款项由他人支某的证据,故采信被告主张,上述款项均用于王S,且由被告支某,可在王S遗产中扣除。律师

出租车发票与本案无关,预交款通知单亦不能证明王S向被告借款,被告认可外购药910元、910元、968元、寿衣6522.60元由案外人支某,且未能提供向案外人支某了上述款项的证明,故对被告要求扣除上述费用的主张不予采信。王S的摩托车系其遗产,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王S生前赠与,且被告抗辩协商王S墓地事宜后再予返还,于法无据。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摩托车及钥匙,可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王S的手机卡及身份证,但被告否认在其处,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取走上述物件,故该部分请求,难以支持。(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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