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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为他人理财,作为债务从遗产范围清偿

原告王某诉被告关某、符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诉称:刘某于2013年2月与原告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原告借给刘某10万元(以下币种同)委托其理财,双方约定期限两年,约定到期无论盈亏均应归还本金10万元及红利。2013年8月13日,刘某因病死亡,其遗产已经公证由三被告继承。原告认为,三被告继承了刘某的遗产,理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刘某的债务。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原告债务10万元,并支付红利3,791元。律师

三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归还原告10万元及红利3,791元,但由刘某生前将钱款投入至股市里,原告又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法院已对刘某名下的股票执行冻结措施,因此,希望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待被告将股票转让后,所得钱款归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刘某系关某之夫、刘某之父、符某之子。2013年2月,原告与刘某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一份,约定刘某借王某10万元理财,期限二年,到时无论盈亏,刘某均应归还王某10万元及红利(第一年6,500元、第二年7,000元)。在期间,王某如需资金,任何时候,均可与刘某提前商议终止本协议,除归还本金外,分红按实际月数支付给王某。2013年2月7日,王某从其父王民江的银行账户上转给刘某10万元。律师

刘某于2013年8月13日因病死亡,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关某、母亲符某、女儿刘某。刘某与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在刘某名下的上海银行松江支行存款截止2013年6月20日14,035.02元;2、刘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松江支行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1,057.62元;3、截止2013年8月19日刘某名下在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松江证券营业部股票及现金总金额220,073.41元;5、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仓汇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在分割上述财产时,应当先将其中一半分出为关某所有,其余属于刘某的遗产。2013年11月7日,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仓汇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中属于刘某的遗产由女儿刘某、母亲符某继承,其余财产中属于刘某的遗产由妻子关某继承。律师

原告与刘某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但由于受托人刘某已经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该委托合同予以终止。刘某收取原告的10万元及约定的红利,属于刘某的债务。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公证由三被告继承的刘某遗产超出了本案债务的数额。因此,被告关某、符某、刘某有义务偿付原告。律师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某、符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103,791元。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9元,合计诉讼费2,22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113.50元(已付),被告关某、符某负担1,11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8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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