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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擅转己,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孙Z等共同诉称,孙Z等、孙W系孙父、沈母的女儿,沈母于2002年2月去世。1981年上述六人因拆迁分得海滨二村房屋。1994年,孙父买下产权。2002年,沈母去世。孙W提出一家人要搬入海滨二村房屋居住,遭孙Z等拒绝,此时孙W讲出2008年孙父已将海滨二村房屋过户至孙W名下的事实。律师

孙Z等认为,海滨二村房屋原为孙父、沈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母去世后,其在海滨二村房屋内的一半份额由继承人孙父、孙Z等、孙W继承,所以五人对海滨二村房屋均有份额,孙Y未经孙Z等同意,将海滨二村房屋过户至孙W名下,属于恶意串通,侵犯了孙Z等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孙父与孙W签订的海滨二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海滨二村房屋来源为1981年动迁所得,是孙父、沈母、孙Z等、孙W动迁分得的公房;1994年11月孙父与海滨新村房管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买下海滨二村房屋产权,产权人登记为孙父;购买产权时海滨二村房屋里有孙父、沈母、宁X(沈母的哥哥)、孙W四人的户口;宁X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宁X放弃海滨二村房屋里的份额,宁X的户口是空挂的,确认与海滨二村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律师

2008年8月孙父与孙W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价定为391,680元,低于当时的市场价,且孙W没有实际支付房款;孙W经核准登记为海滨二村房屋的权利人。

孙W表示转让是有效的,海滨二村房屋是根据94方案购买的,产权登记为孙父一人,沈母生前没有主张过权利,故海滨二村房屋应为孙父的个人财产,有权过户给孙W。孙父表示,同意把海滨二村房屋给孙W,现已办好过户,孙Z等起诉合同无效没有道理,海滨二村房屋是孙父的,转让行为合法。律师

1994年11月孙父通过购买售后公房的方式,登记为海滨二村房屋的权利人,该事实发生在孙父与沈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海滨二村房屋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孙W认为海滨二村房屋为孙父个人财产的意见,不予采信。

沈母去世后,其在海滨二村房屋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孙Z等作为沈母的法定继承人,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海滨二村房屋享有继承权。孙Y在未经孙Z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海滨二村房屋过户至孙W名下,侵犯了孙Z等对海滨二村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律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孙W根据无效合同取得海滨二村房屋的权利,应返还给孙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父与孙W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孙W将上海市宝山区海滨二村房屋的权利恢复至被告孙父名下。(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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