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多在财产调查上提问:外公去世了,妈妈和姨妈因为外公住的一套公房由谁继续使用发生了纠纷,妈妈认为我的户口因为读书迁入在外公家里,因此房屋承租人应该是我,姨妈认为她离婚后一直和外公居住,虽然户口不在,她没有住房应该由她作为承租人,房管所让我们家属协商好在来变更承租人,如果没有我妈妈和姨妈的共同签字,他们谁也当不了承租人。请问律师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公房承租权所是一种租赁权,并不是房屋所有权,所以公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但是可以按照房屋所在地的政策,在承租人死亡后,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在小多外祖父承租的公房中,承租人为被继承人一人的,小多外祖父和房管部门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的去世而终止,如果是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或继承人就不能继续承租房屋,但是公房有所不同,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未死亡的家庭成员可以和公房管理部门继续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律师
所以,如果小多的姨妈已经和外公同住了两年以上,在他处又没有住房的,沈洁律师认为她可以承租该房屋。而小多的户口虽然在承租房内,但是他并不是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而且在他处有住房,所以沈洁律师认为小多不能承租该公房。
法律链接: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H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H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律师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所以按照以上顺序,沈洁律师认为也应当由小多的姨妈,即原承租人的子女优先于小多(原承租人的其他亲属)承租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