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张丁、张A、张B遗赠纠纷一案,被继承人李某于2013年12月25日死亡,被继承人的丈夫张才某于1979年5月7日报死亡,五被告系被继承人的子女。东体育会路房屋产权人于2006年6月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律师
被继承人生前于2007年10月17日所立的公证遗嘱载明:“座落在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XXX弄X室建筑面积为31.82平方米房地产属我个人所有。现我决定上述房地产在我去世后遗赠给孙子张甲所有,他人无权干涉。”
原告张甲诉称:被继承人生前于2007年10月17日立有公证遗嘱表示“上述房地产在我去世后遗赠给孙子张甲所有。”要求确认东体育会路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乙、张丁、张A、张B辩称:被继承人生前多次表示要出卖东体育会路房屋,并将卖房款分给五个子女,“遗嘱”并非被继承人李某的真实意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被告张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被继承人李某所立公证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按被继承人遗嘱确认东体育会路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
依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东体育会路房屋产权归原告张甲所有,办理该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张甲负担。(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