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等
被告:唐某等
诉讼请求:律师
1、判令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5.5万元整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承担的公积金贷款服务费900元,评估费300元,担保费1098元;
4、判令被告支付23250元违约金;,
5、判令被告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8万元(已扣除诉请4中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经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介绍,在07年4月6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路×××弄23支弄×号306、307室出售给原告。系争房产产权为两位被告及李根弟(已故)所有,居间方和被告多次承诺继承权公证文书已经在办理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共支付购房款15.5万元(含定金1万)。律师
为了保证被告能够按时提供房地产过户所需要的资料(含继承公证文书),双方在合同第六条约定:“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年7月2日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因被告无法出示继承公证文书,房产无法过户。之后被告多次称继承公证材料已经上交,数日后就可以取得公证文书。至原告起诉为止,公证文书尚未取得,房产不能过户。
原告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年8月1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现已经超过规定的日期,被告又拒不返还原告的15.5万元购房款,导致原告多次错失购买其它房产的权利,并造成数月的租房损失。200×年8月21日原告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发送催告信件要求和被告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仍不同意返还购房款。
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