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甲丙丁戊系同胞兄弟姐妹,四人的父母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原有房屋户主四人的父亲于1990年决定翻建房屋,遂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出具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户主为四人的父亲,剩余人口为母亲、丙、戊。翻建后,丁迁出房屋,乙于1998年将户口迁入其中,2008年四人的父母先后去世,2009年宅基地需动迁。律师
丁主张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乙认为自身享有房屋动迁补偿款。甲、乙、丙、丁、戊5人因宅基地动迁补偿款分割与地上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我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丁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动迁补偿款。对此,作如下分析:律师
首先,宅基地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以户为单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宅基地纠纷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丁虽然于原有房屋翻建后离开原“户”,但是由于翻建时,也就是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此段期间内,丁一直身处于户中,他作为户中的成员并未离开。因此,丁在当时实际应当被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成员之一。律师
其次,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由甲、丙、丁、戊四人的父母出资翻建,因此应当被认定为父母的遗产。乙虽然户口于其中且涉及到动迁,但是由于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父母的私人建筑物,故乙无法获得房屋补偿款,但是乙可以获得作为户口在其中的安置补偿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