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L生前留下一份留言,内容称:“我本人重病,退休工资不够看病和请保姆,幸亏胞兄(T)经常予以接济和照顾,而我亲生的一女一子,女儿在国外鞭长莫及,儿子不孝顺,很少来看我。故而我愿意将我死后的祖屋半间赠与我兄。”律师
这份留言系L在某次白天入院时书写,由于病情严重,无法书写完毕,后在凌晨病危时,由护工代写后半段,次日L将这份留言交给了他的兄长T。次日L陷入昏迷后去世。
L去世后,L的儿子和女儿赶来,女儿表示尊重父亲意愿,在归还了大伯的借款后,剩余部分由大伯全权处理,自己愿意放弃份额。L的儿子认为这份留言虽然是父亲写的,但希望分到一点遗产,如果一分未得,觉得不公平。
L向沈律师咨询,询问自己胞兄的留言是否属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他的想法是归还了医药费用后,房屋卖掉,得款由他和侄儿侄女均分。
沈洁律师认为死前留言是否有效,主要还是看是否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不能机械的回答有效或者无效。律师
目前我国的《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较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即便如此,恶法亦法,虽有多次传闻继承法需要修订,但到2015年为止仍在适用该法。显然这份留言虽然表达了被继承人L的意愿,但由于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规格,属于无效的。
死前留言往往有两种形式:书面的和口头的。如果是口头的,必需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L进入医院病重,确是符合“危急情况”,但见证人的人数只有一名护工,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而且这种见证人应当是和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近亲属及好友,比如本案的护工符合要求,但人数不符合。律师
故而即便L生前在半夜和护工口头述说,但由于见证人数过少,不符合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即便有一名护工见证,仍不能成立有效的口头遗嘱。
然后沈律师建议看看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本次留言虽有书面部分系被继承人书写,但最重要的后半部分即遗产如何处置,确有护工记录,也没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和注明日期,这样这份遗嘱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
其次,该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呢,代书遗嘱是他人代写本人签名,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的遗嘱,显然这里见证人人数也不够。
最后,护工作为证人,一部分亲笔写的留言能否叠加作为有力证据呢?沈洁律师认为也不能,证据多一点只能说明证据链较长,但两种叠加不能让留言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律师
所以最后的结果是留言无效,没有遗嘱继承的,按法定继承处理,由L的儿子和女儿均等平分遗产,女儿表示放弃的,由儿子一人继承。虽然违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心愿,但法律后果就是如此。
鉴于目前的情况,沈律师建议按被继承人儿子的建议处理,扣除医疗费和债务后,由三人共同继承,如果女儿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的哥哥和儿子协商均分。律师 |